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潭办发[2011]22号)、《关于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提标的通知》(潭民发[2015]32号)
补贴对象:1、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散居低收入老人;
2、年满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散居低收入老人。
3、年满60周岁以上的散居五保老人、“三无”老人和年满65周岁以上的半失能低收入老人。
补贴标准:城市区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散居低收入老人;年满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散居低收入老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散居五保老人、“三无”老人和年满65周岁以上的半失能低收入老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其他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自2015年8月1日实施。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所需证明等相关资料(详见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1、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散居低收入老人:
(1)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的低收入证明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
(3)填写《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经社区(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老龄办审批后,报市老龄办备案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2、年满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的散居低收入老人:
(1)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的低收入证明;
(3)出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镇)民政所(老龄办)核实并加盖公章的独居证明或其子女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填写《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经社区(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老龄办审批后,报市老龄办备案
(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3、城市区60周岁以上的散居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
(1)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出具散居五保户或“三无”人员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3)填写《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经社区(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老龄办审批后,报市老龄办备案。
4、城市区65周岁以上的半失能低收入老人:
(1)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
(2)出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的半失能和低收入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查);
(3)填写《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审批表》,经社区(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老龄办审批后,报市老龄办备案。
收费情况:免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日(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
联系电话:咨询热线:
湘潭市老龄办:52255846
湘潭县老龄办:57885576
本文来源:湘潭市民政局